發佈日期:2026/06/09 
洪煜勛
一棟住了70多年的老屋,土地就一定是自己的嗎?新竹一名王姓男子因住家地上物與圍籬占用國有土地,遭新竹市政府提告要求返還。王男辯稱,房子是母親年輕時買下,自己已居住超過70年,認為買房自然也包含土地。不過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房屋與土地是不同財產,不能因長年居住就取得土地所有權,判王男須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並給付18萬7200元,後續每月再付2925元至返還土地為止。
買屋住了70年!卻被市府要求還地
判決指出,新竹市政府主張,這兩筆土地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市府是管理機關,但王男在土地上設置地上物與圍籬,未經同意占用,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王男拆除占用物並返還土地。
市府也認為,王男長期使用這些土地,等於取得原本應支付租金才能使用的利益,因此一併要求給付相當於租金的費用。
王男則反駁,該地並非國有,房屋是母親當年買下,當時土地不值錢、房子才值錢,他認為「買房屋當然也買土地」。王男也主張,自己已經居住超過70年,不應被認定為占用土地。
不過,法院審理後並未採信王男說法。法官指出,土地登記資料顯示,系爭土地確實為中華民國所有;而房屋與土地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不動產,可以分別買賣,不能因為買了房子,就直接推論連土地也一起買下。
法院也認為,即使王男主張自己已在此居住超過70年,也不代表因此取得土地所有權。經法院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履勘測量後,確認王男的地上物與圍籬確實占用到市府管理的土地,因此判他須拆除占用部分,並將土地返還市府。
至於王男提出市府過去拆屋還地相關案件曾遭監察院糾正,法院指出,該公告是針對另一起都市更新程序與居住權保障問題,與本案請求返還土地不同。法院也發現,現場房屋已有塗鴉、噴漆,大門上鎖,外觀看來無人居住,王男向法院提出的住址也不是該房屋地址,因此不影響本案判斷。
不只要拆!還要給付18.7萬元
法院認定,王男的地上物與圍籬占用範圍包括面積1平方公尺、12平方公尺的地上物,以及長度3.4公尺、6.3公尺的兩段圍籬。這些占用物都必須拆除,並將土地返還新竹市政府。
在費用部分,法院認為,王男長期使用他人土地,雖然沒有實際付租金,但仍可視為省下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因此須返還給市府。法院考量該土地鄰近新竹市東大路一段,步行10分鐘內可到巨城商圈、新竹市政府,周邊商業熱絡、生活機能良好,因此依土地申報地價估算金額。
最後法院判決,王男須給付新竹市政府18萬7200元,並自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另外,在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以前,還要從115年3月18日起,每月給付市府2925元。市府原本要求每月3120元,但法院認為超過合理範圍,因此只准許2925元。
房子、土地產權要分清楚
判決也提到,市府若提供擔保金,可以先執行拆除與請款程序;王男若提供相對擔保,也可暫時避免被假執行。不過,全案仍可上訴,若王男不服判決,可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
資料來源:風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