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6/04/23 
謝明俊
苗栗縣政府鑑於縣內營建廢棄物尚無合法處理去處,經常發生有外肖包商在施作宅整修裝潢等工程後,將營建廢棄物偷倒在偏遠山區、場所等情事,請各鄉鎮市公所研議提供2至3處空間,作為營建廢棄物分類之用,並請環保局、水 利處、地政處等相關單位積極研議具體方案,協助縣內小型裝潢、土木包工業者有合規、合法處理場。
環保局表示,營建廢棄物係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如果欲從事廢棄物分類、處理行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處理廢棄物。另廢棄物處理機構申請人擬具的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環保局經查縣內各鄉鎮市公所掩埋場區域大多位屬山坡地範圍內且面積小於10公頃,目前僅竹南鎮、後龍鎮及銅鑼鄉之掩埋場所在地點非屬山坡地範圍。
環保局指出,營建工程產出之廢棄物包含「營建混合物(R─0503)」及「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縣內R─0503再利用機構共有3家,得收受工程施工建造、建築拆除、裝修工程及整地刨除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而苗栗縣目前尚無D─0599的公民營處理廠,環保局將持續鼓勵民間業者申請D─0599處理場或R─0503再利用機構,以利全縣營建工程產出的廢棄物去化。
水利處長楊明鐃指出,日前經環保局邀集縣內3家可兼收容處理營建混合物的土資場業者開會研商,3家業者目前營建混合物實際收容量遠低於許可量,將請業者配合加強收受全縣小型工程或其他非列管事業的營建產出物,並依規進行再利用及申報,確保合規合法的清運處理途徑。
地政處則指出,建議選擇面積在2公頃以下適宜的公有土地,擬具興辦事業計 畫報核後,辦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方式為之,除可節省申辦時間及經費外,也可使收受容量最大化。
資料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