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6/06/12 
鄭琪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若繼承人或受贈人於繼承日或受贈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會函請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必須繳納原免課徵的遺產稅或贈與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2023年1月31日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經核准免徵遺產稅;後經國稅局發現,繼承人於2026年5月將該農地出售,於是通知繼承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繼承人逾期未依通知辦理。由於該繼承的農業用地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符合應追繳遺產稅的規定,所以核定補徵原免徵的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除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的原因外,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其移轉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款。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