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千萬農地竟能多扣54萬元?土地增值稅不是全額都能抵

發佈日期:2026/07/23  張瀞勻
出售未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土地增值稅並非全額都能列入扣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僅能減除本人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至於實際負擔、屬於前手持有期間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則須依規定按比例計算,才能列為移轉費用減除,民眾若不了解相關規定,恐影響課稅所得,增加稅負。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的農地,且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僅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至於因課稅所得未減除、屬於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依財政部107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704570950號令規定,可列為移轉費用減除。

不過,該局指出,可列報的土地增值稅金額並非全部,而是應以本次交易繳納的全部土地增值稅,按「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占本次交易全部漲價總數額的比例」計算。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12年1月購入一筆未作農業使用的農地,115年6月以1,000萬元出售,依法須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經計算,甲君持有期間(112年1月至115年6月)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80萬元,但稅捐機關以前手107年取得土地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至115年6月,整體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因此核算土地增值稅40萬元,其中包含前手持有期間的漲價部分。

依規定,甲君在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可先減除本人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80萬元;另外,實際負擔屬於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部分的土地增值稅24萬元〔40萬元×(200萬元-80萬元)÷200萬元〕,則可列為移轉費用扣除。

此外,若甲君無法提示相關移轉費用證明,仍可依規定按成交價額3%設算移轉費用,以本案成交價1,000萬元計算,可再扣除30萬元(上限30萬元)。因此,本案可減除的移轉費用合計達54萬元,有助降低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交易房屋、土地前,應先確認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並於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以免因逾期或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