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契約違規建商曝光!櫻花、興富發都上榜 消保處授3招自保

發佈日期:2026/02/06  朱語蕎
不少購屋族選擇預售屋降低購屋負擔,但預售屋看不到實品,契約內容更應重視,為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檢視建商對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遵循狀況,日前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縣市政府地政局處,辦理114年度第2次查核,違規名單驚見不少知名建商,消保處表示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的建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此次共計裁處新臺幣597萬元。   

 消保處表示,本次查核,除以2-25年1月至6月之銷售戶數為基準,就「全國銷售排名前10名」及「地方銷售排名(直轄市:銷售排名前4名;縣/市:銷售排名前2名)」之建案進行查核外。

另外也分析2020年至2025年行政院消保處與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合作辦理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資料,就「過去查核資料累計違規2次以上建商」及114年度第1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違規項次較多之建商」,再次加強查核。

 消保處表示,本次共計查核72建案,每個建案均查核「通知交屋期限」、「驗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及「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等15項目。

在「全國銷售排名」共10建案中,有3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計有6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4%。

不合格建案包括:

1.大亮建築(股) 「VILLA WOOD睦粼」
不合格項目: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找補

2.達鉅建設(股)、 海悅建設(股) 「達麗世界學」
不合格項目:契約審閱期、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不得記載事項

3.甲山林建設 (股)、達欣工程「濱河帝景」
不合格項目: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驗收

「地方銷售排名」部分,50建案有11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計有16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1%。

不合格建案包括:

1.新碩建設(股) 「新碩永傳」
不合格項目: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通知交屋期限

2.久樘開發(股) 「久樘雋陽」
不合格項目: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3.上隆開發建設(股)「 一字得」
不合格項目:房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4.城居建設(股)「明日新城安」
不合格項目:建材設備及其廠牌、 規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期限

5.三嘉開發建築(股)「 艾美松」
不合格項目:建材設備及其廠牌、 規格

6.昱珅建設 「禾璟苑」
不合格項目:違約之 處罰、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7.大豪開發 「三顆糖」
不合格項目:通知交屋期限

8.櫻花建設(股) 「櫻花中山之櫻」
不合格項目: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9.記銘建設(股) 「大村A+」
不合格項目: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保固期限及範圍

10.半畝田建設(股) 「禾楓君悅-高鐵綻8期」
不合格項目:契約總價、通知交屋期限、保固期限及範圍、違約之處罰

11.原榮實業「橙品211」

不合格項目:驗收

而根據「過去查核資料累計違規2次以上建商及前次查核違規項次較多建商」,12建案有4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計有11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6.1%。

1.富旺國際開發(股)「 耀時代VILLA」
不合格項目:契約審閱期

2.總誼建設「新都峰」
不合格項目:契約總價、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驗收房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期限、通知交屋期限

3.德弘建設、田原開發(股)「原森 TWIN TOWERS」
不合格項目: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驗收

4.興富發建設(股) 「森悦」
不合格項目:驗收

消保處也統計本次查核主要違規樣態如下:

一、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 :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增列不當之契約條款,例如:契約中記載,賣方辦理對保、貸款撥付等時程,不計入6個月期間,免除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通知交屋之義務。

亦有建商要求買方提前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轉嫁賣方付費之義務,增加買方負擔,例如:買方原應於「通知之交屋日起30日後」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但契約中卻記載,買方於「通知交屋日起30日後」即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

二、違反「驗收」規定:
部分建商對於消費者驗收時所發現之瑕疵,未於「交屋前」完成修繕,要求消費者接收有瑕疵之房屋後,再依「保固」程序進行處理。    另有部分建商於契約中以錯誤之基礎計算交屋保留款,例如以「房屋總價5%」替換「房地總價5%」之規定,亦有交屋保留款數額不足「房地總價5%」之情形。

三、違反「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規定:
部分建商增列不當之契約條款,例如以消費者辦妥貸款作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提要件,免除賣方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4個月內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

另有建商在買方未履行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協力義務時,例如:買方未加蓋印章或未出具證件等,擅自增列權利義務失衡之契約條款,例如:賣方得「解除契約」,且買方須賠償「房地總價15%違約金」,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

四、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規定:
部分建商以不當之理由,例如:廠商抬價作為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之原因,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得逕行更換建材設備。 另有建商於契約中對於使用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應依法負責之規定記載不完全,例如:未列「財產」損害,規避損害賠償責任。

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任意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

消費者在簽約前可先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