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鋪水泥租給便利店10年 新竹男不鳥裁罰遭判刑

發佈日期:2025/06/06  邱立雅
徐男在湖口擁有一塊田,只能作為農業用途,但徐男未經許可,在土地上鋪水泥蓋農舍後,跟便利商店簽訂10年租約,賺取租金收入,多次遭新竹縣政府裁罰,但徐男依然故我,直到去年底經新竹地檢署派人至現場勘查,仍然還是便利商店,新竹地院依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

徐男為湖口某塊農地地主,該土地地目為「田」,屬使用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非都市土地,不得將該地段土地作為非農業之其他用途。但徐男竟未經申請許可,自2015年4月1日起,與便利商店業者簽訂租期10年租賃契約,違法將該農地鋪設水泥地,並租予便利商店作為營業使用,以賺取租金收入。

新竹縣政府地政處於2022年、2024年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分別裁處行政罰鍰6萬元、9萬元,並限期要求徐男恢復農舍使用用途及土地原編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農業生產經營使用達該農業用地面積90%),但徐男直到2024年9月9日新竹縣政府函送前,尚未改正恢復作農業使用。

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派司法警察於2024年12月11日至現場勘察,仍作為便利商店營業使用。

司法官認為,徐男未經許可自2015年4月1日起,違法將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本案土地鋪設水泥地作為停車場,並以合法申請之農舍與便利超商簽訂租期10年租賃契約,供其作為營業使用,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經新竹縣政府先後於2022年間、2024年間發函要求立即停止營業行為,並限期刨除水泥鋪面,恢復農舍使用及原編定農牧用地農業使用,然其均未遵期依限改善,顯有害土地之整體發展與規畫,違法情節非輕。

司法官認為,雖徐男坦承犯行,但迄今仍未有證據顯示已恢復農業用地使用,犯後態度非佳,依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資料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