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5/07/31 
李寧
租地建屋在市場上是相當常見的情況,舉凡有企業或建商會物色地段良好的空地,興建倉儲中心或接待中心、門市、賣場等;但許多人會忽略的一點是,如果將土地出租給承租人興建房屋,但約定房屋所有權歸地主所有,即使地主沒有出資興建,仍會被視為「買賣行為」,必須申報高達6%契稅,不少地主在收到契稅繳納通知時才驚覺怎麼多一筆稅金。
契稅是什麼?
所謂「契稅」指的是房屋所有權轉移時政府徵收的租稅,屬於財產稅與地方稅的一種;其中,房屋移轉包含常見的房屋買賣、贈與、佔有、交換、設典、分割等移轉行為。
不過,如果土地移轉因已課徵土地增值稅,那麼就不必再另外課徵契稅。
土地租人蓋房當心「契稅」
先前就有民眾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出租土地給承租人,並由承租人出資興建房屋,以土地出租人為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是否需申報契稅?」
因此,回歸到本文主題,依據《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以承受人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之起造人申報納稅。
簡單來說,以上述情形為例,地主如果不是實際出資興建房屋的人,但卻登記為該建築物建造或使用執照起造人,看起來像是「無償取得」,實質上卻是地主以土地及房屋使用權「交換取得」房屋,這種情況屬於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的財產權,準用民法關於「買賣」規定,因此構成契稅課稅要件(即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互易),地主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過去就有相關實際案例,新竹市一名地主因出租土地給建商,在這塊土地上蓋預售屋接待中心使用,「約定由建設公司負責出資興建房屋,再以工程費用抵付租賃期間租金,並以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沒想到在完工後,該地主卻收到契稅繳納通知,按6%買賣稅率計算,須繳納高達15萬元的契稅。
這起案例正是涉及《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的情形,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稅務局提醒,若未依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將被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5,000元。
資料來源:Yahoo奇摩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