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樓空著不租也沒減稅?透天「分層課稅」實例曝光 「這樣作」才能節稅

發佈日期:2026/01/30  朱語蕎
新竹簡媽媽於新莊里持有一棟4層樓透天厝,其中1樓出租供飲料店營業使用,2樓空置待租,3至4樓則供全家實際居住,申報房屋稅時,發現非全部符合自住住家優惠稅率,讓她相當不解。

房屋稅2.0新制於去年5月首次開徵,其中針對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但實務上仍時常有民眾誤以為,只要遷入戶籍即可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1%~1.2%。

但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所謂「自住用」房屋,須同時符合設立戶籍、實際居住及持有戶數等相關規定,並依規定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長蘇蔚芳表示,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係指個人的住家用房屋,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房屋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全國合計持有房屋不超過3戶,缺一不可。若僅設立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或房屋另作其他用途,皆不符合自住用房屋認定,將依實際使用情形按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上述簡媽媽為例,簡媽媽雖將戶籍遷入申請適用自住用房屋優惠稅率,但經稅務機關實地勘查後認定,1樓屬營業用途,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2樓未實際居住,仍依非自住用稅率課徵;而3至4樓則符合自住用房屋要件,核准適用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