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6/04/28 
王思慧
花蓮沙灘車營運合法性引發關注,花蓮縣政府參考屏東經驗,推動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已完成公告,後續將進入縣務會議與議會審議,再報中央核備。縣議員楊華美提醒,制度設計須兼顧環境保育與居民權益,避免只考量業者需求。
花蓮縣政府觀光處指出,為讓沙灘車活動有明確規範,未來業者須提出完整營運計畫並取得許可,才能合法經營;駕駛人須持有重型機車或汽車駕照,並落實「酒駕零容忍」,同時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提升遊客安全保障,條例也納入生態共融機制,盼在觀光發展與環境保護間取得平衡。
在空間規畫方面,縣府初步擇定新城鄉三棧溪以北沙灘作為試辦專區,面積約6.68公頃,採未植栽沙灘地設置。考量沙灘車不得直接行駛一般道路,未來將研議以托運車載運至沙灘,或規畫就近停放區域,降低對交通與居民的影響。
觀光處說明,沙灘車用地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規範,須完成土地分區、事業計畫及相關變更程序,並同步向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申請土地管理權移轉,再向國土管理署辦理土地撥用。該區目前為國土保安用地,後續需協調增加「專案容許項目」,讓沙灘車營運行為合法化。
另土地撥用方式仍待確認,縣府將再與國產署協調是否採有償或無償方式辦理,若撥用順利,未來將由觀光處負責管理專區,並推動相關配套措施。
縣議員楊華美表示,縣府在推動沙灘車專區時,應廣納環保團體與在地居民意見,不能只從產業角度出發,目前部分沙灘車活動涉及農地使用,甚至影響保安林地,未來應釐清土地合法性與復育機制,同時明確規範行駛範圍與路線,建立完善制度,讓業者與民眾都能依循標準。
觀光處強調,沙灘車自治條例仍在推動階段,後續將依程序完成法規審查與中央核備,並持續與相關單位協調土地與管理機制,期盼在兼顧觀光發展、公共安全與生態保護下,建立長久管理模式。
資料來源: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