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6/09/02 
胡順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因興建廠房而借款,在廠房建造期間產生的應付利息,應計入廠房建造成本,不能直接列為當期費用;直到廠房興建完成後產生的借款利息,才可作為當期費用列支。
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因興建廠房而借款,相關利息究竟應列為資本支出或當期費用,主要取決於廠房是否已興建完成。
如果廠房仍在建造期間,因興建廠房借款所產生的應付利息,屬於取得廠房所需支出的一部分,應以資本支出方式列帳,計入廠房建造成本,而不能直接在當年度列為費用。至於廠房完成後,後續產生的借款利息,則可作為當期費用列支。
舉例來說,甲公司借款興建廠房,申報2024年營所稅時,列報利息支出300餘萬元,但截至2024年底,廠房興建工程仍未完工,這筆300餘萬元的利息不能列支當期費用,應列為廠房建造成本。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