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賣地尾款還沒收到就離世 家屬漏報遺產挨罰百萬

發佈日期:2026/09/08  胡順惠
土地已經賣掉,但尾款還沒收到,人就先過世,這筆錢還要算遺產嗎?就有一名老婦生前出售土地,依持分原可分得1,520萬元,但死亡時僅收到228萬元,仍有1,292萬元尚未入袋。不過,家屬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未將這筆未收價款列入遺產,國稅局認定,雖然錢還沒真正收到,但老婦對買方已有債權,仍屬死亡時留下的財產,最終連同其他漏報項目遭裁罰103萬餘元。

老婦在2019年8月過世,家屬同年10月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多次更正及補申報後,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約5.24億元、遺產淨額約3.29億元,應納遺產稅約5,820萬元,並針對漏報財產裁罰約103萬元。

其中,爭議起源於老婦生前繼承自弟弟的一筆土地。這筆土地在2016年間以7,600萬元出售,依老婦五分之一的權利計算,原可分得1,520萬元,但實際僅先取得228萬元,截至她死亡時,仍有1,292萬元價款尚未收取。

家屬申報遺產稅時,並未將這1,292萬元列為遺產。國稅局認為,土地既已移轉給買方,老婦對尚未收到的價款仍具有請求權,因此即使現金尚未入帳,這筆應收價款仍是一項具有財產價值的債權,應計入遺產總額。

家屬則主張,該筆土地長期遭多人占用、訴訟不斷,交易能否順利完成仍有不確定性,加上年代久遠,買賣契約等資料並未保存。家屬也強調,在國稅局核定遺產稅前已多次說明交易情形,並非故意漏報,希望免予處罰。

不過,財政部認為,國稅局在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前,就已發函要求家屬查對相關土地交易,並提供買賣契約、價金收取及資金流向等資料,以免漏報受罰。家屬當時僅提出老婦已取得228萬元的資料,並未完整揭露總交易價款及剩餘應收款項。

直到國稅局進一步查得資料、通知可能涉及漏報後,家屬才提出買賣價金一覽表,說明土地交易總價為7,600萬元,老婦依五分之一權利可分得1,520萬元,已取得的228萬元僅占其中15%。

財政部指出,家屬既知道這筆土地交易存在,即有義務查明並據實申報;即使手邊沒有保存買賣契約,也可以向買方或其他繼承人查詢。況且家屬在另一筆土地交易中,曾主動將尚未收到的300萬元價款列為遺產債權,顯示並非不知道「未收價款」也須申報。

國稅局因此認定,家屬漏報1,292萬元應收土地價款具有過失。不過,考量這筆土地是老婦繼承自弟弟,相關財產資訊及繼承登記較為複雜,且涉及訴訟,家屬調查期間也有配合提供資料,因此將裁罰倍數酌予降低,連同另筆漏報存款558元,最終裁罰約103萬元。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