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6/10/01 
曾健祐
台中1間零件加工廠斥資3.2億元向陳姓婦人購買土地預計蓋廠房,未料點交後才驚覺該地曾遭開挖、回填,且地表下10.8公尺都是廢棄物,相當3萬7000多平方公尺,光是清除費就高達1.4億元;台中地院審酌,該土地瑕疵重大,陳婦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判她應給付公司3.2億元,可上訴。
公司主張,2023年11月和陳婦簽約以3億2200萬元購地,將作為產業開發基地,雙方2024年5月31日點交,公司事前委託地質調查業者對土地鑽探調查,同年7月收到報告才得知該地曾遭開挖、回填鬆軟汙泥,及疏鬆含孔洞的垃圾、磚瓦等廢棄物。
調查還發現,自地表下10.8公尺都是廢棄物,相當於3萬7317.75平方公尺,嚴重影響土地承載力及夯實度,以致土地無法建築使用,顯屬重大瑕疵並欠缺陳保證的品質,認為陳事前故意不告知該瑕疵,求償3億2200萬元。
陳婦抗辯稱,她2016年經市地重畫分得該土地,簽約時已如實告知該地過去有遭回填、掩埋土方,因為經開挖無法確認範圍,雙方就約定以現況點交,主張駁回。
台中地院囑託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為土現況的短期、長期承載力遠低於未被傾倒廢棄物時的原況,且夯實度不足,推估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約1億4190萬1200元,因此在廢棄物清除前,土地因承載、夯實度不足,難作為廠方基地,應屬有損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
中院也認為,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預估1億4190萬1200元,已達土地總價的44%,堪認該土地遭埋廢棄物的瑕疵所減少的契約預定效用程度,應屬重大,使該契約目的不達,陳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此外,雙方購地的現況說明書中,就「本土地是否曾經全部或部分開挖」,經勾選為「否」,未提及曾遭掩埋廢棄物,認定公司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買賣價金為有理由,判陳婦應給付公司3億2200萬元。
資料來源: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