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認證!合建分售餘屋處分「免徵45%重稅」祕訣曝光 合法省下25%稅率

發佈日期:2026/04/01  張瀞勻
在房地合一2.0上路後,持有期間長短直接影響稅負高低,最短期交易最高稅率可達45%,讓不少建設公司在餘屋處分時,面臨稅負壓力。不過,財政部針對特定情況給出明確解釋,若符合「起造人首次移轉」條件,則可適用較低的營所稅稅率,成為建商實務操作的重要關鍵。

依現行房地合一2.0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所得,原則上須依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課稅,持有時間愈短,稅率愈高,最高可達45%。但考量建設公司興建房屋後出售,屬於供給市場的正常生產行為,法規另設例外條款。

財政部指出,依2021年7月1日修正施行的《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若為營利事業自行興建房屋,並在完成後進行「第1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該筆交易所得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課稅,目前為20%,不適用房地分開計稅制度。

進一步說明,「第1次移轉」係指營利事業以起造人身分,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所取得的房屋,並連同該房屋坐落的土地一併出售,才符合適用條件。

國稅局也舉例,若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於2016年1月1日後取得土地)簽訂合建分售契約,由甲公司擔任起造人興建房屋,並依約於完工後向地主買回未售出的餘屋土地,之後再將餘屋與土地一併出售,由於該房屋屬於甲公司興建後首次登記取得,且土地為該建物坐落基地,因此整筆交易所得,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20%營所稅,而非依持有期間課徵最高45%的房地合一稅。

該局提醒,實務上常見建商採「合建分售」模式開發,若後續再向地主買回土地並出售房地,只要符合起造人及首次移轉要件,且交易發生於2021年7月1日以後,其所得即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建議業者在處分餘屋或整批銷售時,應釐清交易性質與登記流程,以避免誤用稅制,影響整體稅負規劃。

Q:合建分售買回如何適用20%稅率?
A: 營利事業須以「起造人」身分興建房屋,並於完工後進行「第一次移轉」,且該交易發生於2021年7月1日之後。

Q:這與一般的房地合一稅有什麼不同?
A: 一般房地合一稅依持有時間課徵15%~45%;此模式可併入營所稅申報,固定適用20%稅率。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