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房客注意!租賃契約「多這項」這稅免不了

發佈日期:2026/01/02  朱語蕎
租屋注意!簽訂租賃合約可能要負擔印花稅。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近來接到民眾電話詢問,與房東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是否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

稅務局表示,租賃契約不屬於印花稅法規定的課徵範圍,但是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因具有代替收據性質,符合印花稅法第5條銀錢收據之規定,應依4‰稅率貼繳印花稅。

另外,如果在簽訂時交付的押金或保證金,房東未另開收據,而是直接在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取金額,也是需要貼繳印花稅。

舉例來說,阿三向錢夫人承租房屋,租金每月3萬元,於雙方簽訂契約時,先繳付月租金3萬元及兩個月押金6萬元、共9萬元,房東在收到款項時未另開收據,直接在房屋租賃契約收款明細上簽收款項,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

房東依收取金額共9萬元,按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為360元,而之後當阿三哥退租收回押金並有簽收紀錄時,則應按收款金額6萬元之4‰計貼印花稅票240元。

另外要注意,房客若是以匯款方式支付租金,房東在收到匯款後,未另出具收據,則不需繳納印花稅;但如果在收取租金時有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在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不論是以匯款、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皆需由房東按收款金額4‰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及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有短、漏繳印花稅的情形,除須補稅外,還會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