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6/05/08 
張瀞勻
民眾取得農地若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辦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續若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依限改善恢復農用,或雖曾恢復但再度違規使用者,即使日後移轉時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能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農地適用不課徵土增稅優惠,前提在於持續符合農業使用規定。一旦在持有期間內經查獲違規使用,且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將影響後續移轉時的免稅資格。
以案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陳君於114年4月17日接獲市府裁處,要求於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恢復農用,陳君雖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但於114年12月21日再度因違規使用遭裁罰。其後於115年3月31日申報移轉土地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已恢復農業使用並取得公所核發證明,但因持有期間曾違規且恢復後再度遭查獲不符農用規定,最終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農地持有人應確實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並定期檢視土地現況,以避免影響未來移轉時的稅負權益。如對農地使用認定或改善方式有疑問,應主動洽詢所在地農業主管機關,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