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藏地雷!新屋一出租 190萬房地合一稅全拿不回

發佈日期:2026/08/28  張瀞勻
不少民眾換屋時,會透過「重購自住房地」規定申請房地合一稅退稅,但新屋買下後若未實際自住,反而出租給他人,恐讓原本可退的稅額一毛都拿不回。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稅重購優惠並非只看買賣時間與金額,國稅局也會查核新舊房屋的實際使用情形。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後,若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的房地,屬於「先賣後買」;或先購置自住房地,再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屬於「先買後賣」,均可依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例,退還已繳納或扣抵應納的房地合一稅。

不過,申請重購退稅有一項關鍵條件,就是新、舊房屋都必須符合「自住」要求。依所得稅法及相關申報作業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在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房屋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換句話說,民眾買新屋不代表就能直接享有重購退稅優惠,若購入後將新屋出租,因已不符合供自住使用的條件,即使買賣時間、價格等其他條件都符合,仍可能遭國稅局否准退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12年11月以950萬元出售A房地,並申報繳納190萬元房地合一稅;隔年113年12月再以1,200萬元購入B房地,並向國稅局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規定,希望退回先前繳納的190萬元房地合一稅。

然而,國稅局查核後發現,B房地原所有權人在113年6月時就已將房屋出租,而且租賃契約也隨同買賣契約一併移轉給甲君。由於B房地購入後並非供甲君自住使用,因此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規定,最終190萬元退稅申請遭到否准。

國稅局提醒,民眾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時,除了確認新舊房地是否符合2年內重購等基本條件,也應留意購入房屋的實際使用狀況。若將新屋出租、改作營業或其他非自住用途,可能失去重購扣抵或退稅資格。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